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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生手册

发布日期:2021-12-16  点击数:  作者: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生手册

20131


学生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以致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五、热爱集体,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六、文明礼貌,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努力。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相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新生,均须参加国家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国家认定的自主入学考试录取入学。学生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逾期两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如因特殊原因在开学后两周仍不能报到者,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将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须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上报国家教育部作为该学生学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依据。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缴费、注册后,由在籍学校教务处统一颁发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向在籍学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的,必须说明原因。未经说明原因逾期两周不到校缴费者不予注册。

   学分制学生实行按学分收费。

第七条 赴外校就读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按时凭学生证和《赴外校选读报到单》到就读学校办理外校选读报到手续。

第八条 在籍学校应将《学生选课统计表》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送交各就读学校,六周内送交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未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与外校选读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学习与考核。


第四章 学籍档案

第九条 己注册的新生,由在籍学校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学生成绩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由在籍学校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学籍卡刀应按计算机软件系统要求统一编写学生学号。学生从入学进校到毕业离校均用此学号,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各就读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六周将外校学生在上学期选读课程的学习成绩与出勤记录送交各在籍学校,并登载到“学籍卡”上。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在籍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学生名册”、“学籍卡”、“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毕业生登记表(副本)”等,均由在籍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考核以在籍学校为主,就读学校配合进行。考核内容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写出评语。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写好自我小结。在籍学校要对学生的在校表现作出毕业鉴定。如有特殊情况,学生,湃位应提供该学生学习期间在单位表现的书面意见,供学校参考,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不进行考试的学科应进行考查。如果考查学科被定为市抽考或联考,学生仍须参加市抽考或联考。

第十五条 凡学科总评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学科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分一律实行百分制。课程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0%40%,根据课程特点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出勤、作业和学习态度等项目综合评定。市抽考或联考课程成绩评定比例另行规定。

   考查课程成绩实现“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其评定办法一般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也可以在期末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查。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办法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如果采用百分制阅卷的,须换算成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90~100分;

   良:80~89分;

   中: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

   考查课程也可按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不合格”评定

   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学科成绩。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关输入电脑,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一次重考,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或重考一律在规定时间内向在籍(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事先向就读学校书面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分。期末考试事先未请假应作“缺考”处理,“缺考”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补考资格。学校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以后各学期内可重修或重考。

第二十条 对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资格的审定办法

   1、一学期缺课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并未经补课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所缺课时如经补课,可以参加考试。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分别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应交实验报告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资格,对补交达到规定数量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考查。


第六章选读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分制的优越性,提高学习效果,在贯彻?教师指导、学生自主,适度选课,合理安排?的原则下,允许学有余力、成绩合格的学生在随级选读的同时,可跨、专业或赴外校多选一些课程。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当选读的课程所具有的学分累计数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后,可以提前毕业。

   同时,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条件少选课程,适当延迟毕业时间。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学习,应在每学期按时到在籍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了解本专业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校均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来安排各学期的教学进程。业余学习教学进程的安排每周不宜超过4个单元(一个半天或一个晚上为一个单元)。

第二十三条 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每学期在在籍学校或就读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课程选读,学生进行课程选读的原则是“循序渐进”,并注意所选课程是否受相关课程的制约。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原则上在在籍学校进行课程选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读的课程与就读学校一经选定在缴费、注册后,一般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重选手续。

  未经办理选读手续的学生不能到其他学校或其他班级听课。

第二十五条 对重修课程的选读,如果因原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有变更,在同专业的新年级中又不开设该课程,或新年级相同课程的学分数有变化,经在籍学校教务处同意,学生可在同专业的其他年级(含学年制)中选读要求相近的课程,如果考核成绩合格,可按原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名称将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及“学籍卡”。

   对所缺课程的选读,应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和学分数记入“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如果所缺课程选读所得学分不能达到原专业教学计划学分数要求时,所缺学分可以通过选修课的选读来弥补。

   如果涉及的专业订有新老专业教学计划过渡办法,则所缺课程的选读办法及学分数计算方法按过渡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免修不免试与免修免试的条件:

   1、免修不免试

   学生经过自学或在其他学校学过的相关课程,可以在该课程授课前,凭借自己的学习笔记、练习、作业等有关资料或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免修不免试的申请,经学校会同有关教师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免修,但要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并在课程考核成绩旁注明“免修不免试”字样。

   2、免修免试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或高于学分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对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学分数以本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数计入。

 2)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或高于学分要求的各类高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对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选读课程时向在籍学校提出免修免试申请,并交验有关证件、材料,经在籍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试。原学习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记载到“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上,并注明“自考合格”或“免修免试”字样。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累计学分不得超过该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三分之一。

 4)办理免修免试的各类证书有效期为8年(按发证日期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果因为工作性质变动需要调换专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在籍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转专业。申请调换的专业只限于同类性质的相近专业,且须从头读起,对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学分要求的课程可免修免试。

第二十八条 学分制学生在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系统内,不办理转校手续。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到其他系统的成人高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方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校时,转出学校应出具“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及学生学习成绩单;转入学校应据此及时建立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校手续应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变动情况表,在籍学校应在每学年开学后,按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对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扬或奖励。获得表扬或奖励的学生名单应在全校张贴公布,并由学生的在籍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极少数确实犯有较大错误或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时间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仍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惩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由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对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并及时将学生申诉书及学校复查结论提交区办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书面结论告知学校及学生。如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复查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必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分制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以就读学校为主,在籍学校配合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学生在入学后8年内,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经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即可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在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校应及时编报“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由在籍学校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由在籍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入学时的年份称为“级”,毕业时的年份称为“届”。学分制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1月或7月。

第四十条 结业

   在规定的8年学习期限内,获得了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90%以上,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后在学习期限8年内学生仍可对未通过的课程向在籍学校提出重修或重考申请,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肄业

   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如果获得的学分数已经达到或超过毕业规定的学分数的三分之一,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肄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制订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本规定是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学生学籍管理,其对象是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在籍在读学生,管理时间从入学报到开始到毕业离校结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由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2月开始实行。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

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号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而努力。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的学年制新生,均须参加国家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国家认定的自主入学考试录取入学。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须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复查。经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作为该学生学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依据。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果因特殊原因在开学后两周内仍不能报到的,经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学校教务必审核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将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缴费、注册后,由学校教务处统一颁发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凭成绩记分册及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缴费、注册的,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四周不到校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籍档案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等。为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籍卡”应按计算机软件系统要求统一编写学生学号。学生从入学进校到毕业离校均用此学号,不得变更。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学生名册”、“学籍卡”、“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毕业生登记表(副本)”等,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考核内容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每学期结束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写出评语。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写好自我小结。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单位应提供该学生学习期间在单位表现的书面意见,供学校参考。学校要对学生的在校表现作出毕业鉴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主要课程的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及实验要独立进行考核,不通过者,必须重做。考试时间均应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课程,脱产学习的每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每学期不少于两门。不进行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未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10%40%,具体所占比例据课程特点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平时成绩根据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出勤、作业和学习态度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市抽考或联考课程的成绩评定比例另行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也可以在期末对学生进行书面考查,书面考查与综合评定占总面绩的比例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记载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也可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记载成绩。

 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

第十六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只记 “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补考一律采用书面考试形式。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孝试,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分。期末考试事先未请假应作“缺考”处理,  “缺考”学生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八条 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的学生,其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补考资格。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面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以后各学期内可重修或重考。

第十九条 对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考查资格的审定办法:

1、一学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并未经补课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所缺课时如经补课,可以参加考试。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分别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应交实验报告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考查及补考资格。对补交作业、补交实验报告达到规定数量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考查。

第二十条 免修不免试的对象及其申请办法

   学生经过自学或在其他学校学过的相关学科,可以在该课程授课前,凭借自己的学习笔记、练习、作业等有关资料或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免修不免试的申请,经学校会同有关教师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免修,但要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可在课程考试成绩旁注明 “免修不免试”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免修免试的对象和申请办法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科、相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2、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科、相同要求的各类高校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在选读课程时向在籍学校提出申请,并交验有关证件、材料,经在籍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试。原学习成绩可作为该课程的学习成绩记载到“学生成绩册”和“学籍卡”上,并注明“自考合格”或“免修免试”字样。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累计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总课程门数(不包括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三分之一。

4、办理免修免试的各类证书有效期为8年(按发证日期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年制学生在就读本学期课程时,可申请超前选读12门课程。但仍须按规定的学习期限毕业。


第六章 升级、留级、

转专业、转校、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各课成绩及格或只有两门(或折合成两门)以下(含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的,准予升级。

   两门考查课程可折合一门考试课程;跨学期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计算(以下各考查课程与考试课程的折合方法与本条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一学年内有三门(或折合成三门)以下(含三门)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应予留级。留级期间学生只重读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果因工作性质变动需要调换专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必须在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在籍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转专业。申请调换的专业只限于同类性质的相近专业。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申请,确因特殊原因需在第二学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到新专业后必须从一年级读起。申请转专业的手续统一由教务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校。对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要求较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校时,转出学校应出具“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及学生学习成绩,转入学校应据此及时建立转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校手续应在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长期治疗、休养的:

2、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经过学校教务处批准,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就在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劝其退学:

1、一学期四门(或折合成四门)考试课程或各学期累计六门(或折合成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

2、连续两学年留级;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4、因病或意外致残确实不能坚持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变动情况表,学校教务处应在每学年开学后按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对政治思想品德、学生成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表扬或奖励。获得表扬或奖励的学生名单应在全校张贴公布,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时书面通知学生的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学校、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极少数确实犯有较大错误或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时间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如有明显进步,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但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仍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由在籍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对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并及时将学生申诉书及学校复查结论提交区办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十五天内将审核书面结论告知学校及学生。如学生对处理有异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必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的,即可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在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八条 在籍学校应及时编报“毕业生毕业证书申领表”,报请上海市教育委会员审批同意,由在籍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部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时的年份被称为“级”,毕业时的年份称为“届”。

第四十一条 结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在籍学校申请核发结业证书。

1、在规定年限内

(1)己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尚有两门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

(2)己通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90%及以上;

2、取得结业证书后学生仍可对未通过的课程向在籍学校提出重修或重考的申请,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肄业。

如果已通过该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核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制订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应用型人才。本规定是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学年制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学生学籍管理,其对象是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在籍在读学生、管理时间从入学报到开始到毕业离校结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各区办高等学校实施管理,由上海市区办高等学校联合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2月开始实行。


课堂规则


   为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应遵守以下课堂规则:

一、按时上课,不无故迟到、早退、缺课,不擅自离开课堂。

二、上课时,学生应保持安静,关闭各类通讯工具,认真听课,积极思考,不做与本课教学无关的事情。

三、讲文明、讲卫生。课堂内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乱扔各种杂物,帮助教师做好教学辅助工作。

四、爱护公物、不乱涂课桌,损坏公物要赔偿。

五、节约用电,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要关闭好门窗及电器设备。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